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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证书”接收工作答问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6-05-13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原由教育部门负责管理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接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函〔2026〕16号,以下简称《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所属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负责人就《通知》明确的有关工作安排做如下说明(原由教育部门负责管理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简称“X证书”,相关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X证书”机构,“X证书”项目与国家职业分类的对应目录以下简称对应目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

一、“X证书”机构到哪里申请备案?有什么安排?备案后所颁发证书效力、待遇一样吗?

答:有意愿申请成为人社部门备案的社评组织的“X证书”机构,可以按照对应目录,2026年4月30日(含)前自愿向注册地或“X证书”原实施省份省级人社部门书面提交备案意向申请,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备案技术辅导,按要求筹备评价资源,按照《原由教育部门负责管理的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备案工作指引》书面提交备案申请;经省级人社部门评估同意备案后即可开展评价;备案后执行与人社部门备案的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相同的评价工作要求,所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享受相同的支持政策。各地省级人社部门负责“X证书”机构备案受理的服务渠道,可以登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X证书”机构接收工作专栏查询。

二、“X证书”机构备案机构类型是什么?有效期有什么规定?

答:“X证书”机构经省级人社部门评估同意备案的,备案机构类型为社评组织(代码S),可以在备案地面向社会(含院校学生)开展评价,备案有效期统一至2028年12月31日;备案期满前,工作规范、所发证书社会认可度高的机构,可申请续期备案;违反相关规定,符合退出情形的,终止备案。

三、“X证书”机构如果错过备案意向申请时间,或申请备案但评估未通过,以后还有机会申请吗?

答:对于在2026年4月30日(含)前未来得及提交备案意向申请,或虽然提交了备案意向申请和备案申请,但评估未通过,今后仍然可以根据各地人社部门机构征集公告应征参加遴选,符合条件评估通过的予以备案,不享受“X证书”接收工作中的相关政策安排。

四、“X证书”机构备案意向申请和备案申请有什么区别?

答:备案意向申请,主要是为做好工作对接,“X证书”机构告知人社部门有意愿申请备案,人社部门根据备案意向申请情况,组织开展技术辅导。备案意向申请要求2026年4月30日(含)前提交。备案申请,是指在提交备案意向申请后,根据人社部门技术辅导要求,完成评价资源筹备工作,按照《原由教育部门负责管理的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备案工作指引》规定,向省级人社部门提交备案申请,省级人社部门评估通过后予以备案。接收工作方案中没有规定备案申请提交的具体时间,主要根据各地人社部门工作安排和相关机构评价资源筹备工作进度而定,但整体机构备案工作要求在2026年底前全部完成。

五、“X证书”机构目前已经是人社部门备案的社评组织,有什么工作安排?

答:“X证书”机构目前已经是人社部门备案的社评组织,可以根据对应目录,申请增加评价职业(工种)范围,具体条件和程序要求,按各地现行规定执行。

六、“X证书”机构可以申报对应目录之外的其他职业(工种)备案吗?

答:可以。申报对应目录之外的其他职业(工种)备案,根据各地人社部门机构征集公告安排申请,符合条件评估通过的予以备案,已经备案的机构可以增加评价职业(工种)范围,不执行“X证书”接收工作中的相关政策安排。

七、“X证书”机构备案后评价如何收费?

答:“X证书”机构备案后,评价收费标准执行当地有关规定,当地没有规定的由机构自主测算、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八、承担“X证书”考核站点任务的普通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申请备案,有什么工作安排?

答:承担“X证书”考核站点任务的普通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可自愿向人社部门申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资质。该项工作实行常态化、属地化管理,受理渠道、备案条件、办理程序执行目前各地相关规定,没有专门工作安排。

九、“X证书”持证人员可以通过什么渠道来提升职业技能水平?

答:“X证书”持证人员可根据对应目录,就近就地报名参加人社部门遴选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开展的相应职业(工种)高一等级认定,报考条件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附录5有关规定执行,认定合格即可获得相应职业(工种)高一等级证书。人社部门遴选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和各地人社部门专门负责“X证书”持证人员咨询服务的联系方式,可以登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http://osta.mohrss.gov.cn/)查询。

十、“X证书”持证人员可以报考对应目录以外的其他职业(工种)吗?

答:可以。“X证书”持证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报考对应目录之外的其他职业(工种),报考条件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附录5有关规定执行。

 转载自: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